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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來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12日 瀏覽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民(宗)委(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委、局),科技廳(委),財政廳局,人事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十七大報告中關于堅持中西醫并重,扶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發掘整理總結為基礎,人才培養為重點,科學研究為先導,加強民族醫藥機構和服務網絡建設,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學術水平,進一步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為人民健康服務,為促進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保持和發揮民族醫藥特色優勢,遵循民族醫藥自身發展規律和特點;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多渠道發展民族醫藥;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拓寬民族醫藥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統籌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穩步發展。

  (三)工作目標。到2015年,民族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民族藥企業的基礎設施條件得到明顯改善;民族醫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防治常見病、多發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強;民族醫藥人才培養體系逐步完善,隊伍素質明顯提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民族醫藥特點的執業準入制度;民族醫藥繼承與創新取得新進展,學術水平進一步提高;民族醫藥資源和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初步建立民族醫藥標準;民族藥產業進一步擴大;民族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更加廣泛。

二、推進民族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四)加強民族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民族醫醫療機構承擔著繼承、發掘、整理民族醫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民族醫藥服務需求的重要任務。各地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各民族醫的特點,制定民族醫醫療機構標準,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醫醫療機構基礎條件較差狀況,切實加大投入,改善就醫條件;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群眾對民族醫藥服務的需求,在有條件的綜合性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民族醫科(室)。民族醫醫療機構要注重發揮民族醫藥特色和優勢,加強民族醫專科(專病)建設,進一步提高診療水平;同時,要發揮民族醫藥在預防保健和養生康復中的作用。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民族醫醫療機構,對民辦民族醫醫療機構一視同仁,營造各類民族醫醫療機構平等參與競爭的環境。鼓勵和支持民族醫醫療機構間、民族醫醫療機構與其它醫療機構間的合作、聯合,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五)發揮民族醫藥在基層衛生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各地要組織民族醫醫院和綜合性醫院民族醫科開展對農村醫療機構民族醫藥的業務指導工作,采取培訓、技術合作、巡回醫療等方式,提高農村民族醫藥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要加強鄉鎮衛生院民族醫藥服務能力建設,使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特別是中心衛生院,進一步突出民族醫藥專科(專病)特色并逐步形成優勢,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民族醫藥業務管理和指導;要在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組織推廣安全、有效、簡便、價廉的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在規范農村民族醫藥管理和服務的基礎上,允許鄉村民族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民族草藥。

  各地要根據當地群眾對民族醫藥服務的需求,將民族醫藥服務納入本地區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統一安排、統籌發展。在調整現有衛生資源時,要將民族醫藥作為社區內衛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民族聚居地區要按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在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設民族醫診室,配備一定數量的民族醫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要配備1名能夠提供民族醫藥服務的醫師。

  (六)加強民族醫藥服務的監督管理。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民族醫醫療機構、民族醫藥從業人員、民族醫診療技術的準入和民族藥使用的管理。健全民族醫醫療機構“質量、安全、服務、費用”等項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民族醫醫療機構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堅決打擊各種出租、承包科室和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虛假民族醫醫療廣告、制售假劣民族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民族醫藥服務市場,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用藥安全。

三、加強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七)繼續加強民族醫藥院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中醫藥等部門加強現有民族醫藥院校的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民族地區舉辦高等民族醫藥教育,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民族醫藥學院、民族醫藥系,或設立相應的專業、專業方向,鼓勵有條件的民族醫藥積極開展民族醫藥專業研究生教育;高等醫學院校開展的醫學專業教育應有民族醫藥內容。繼續扶持建設藏醫、蒙醫、維藥、傣醫等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建設點,加強其學科內涵建設和研究。在完成藏、蒙、維、傣醫學教材編寫的基礎上,積極組織好壯醫、藏藥等民族醫藥教材的編寫工作,逐步完善民族醫藥教材。進一步加強對民族醫藥院校教育辦學方向、突出特色、教學質量等方面的宏觀指導,探索建立民族醫藥教育質量保障機制,積極開展民族醫藥教學質量評估試點工作,提高民族醫藥院校教育教學質量。

  (八)切實加強民族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民族醫藥資源,依托各民族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建立一定數量的民族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繼續做好全國老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和優秀民族醫臨床人才培養工作,造就一批民族醫藥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加強農村、社區民族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鼓勵民族醫藥人員參加民族醫藥技術骨干培訓、鄉村醫生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和城市社區崗位培訓、規范化培訓。鼓勵在職的中醫藥、西醫藥人員積極學習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

四、加強民族醫藥挖掘繼承和科研工作

  (九)繼續做好民族醫藥文獻發掘整理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在過去整理研究民族醫藥文獻的基礎上,進一步組織有關民族醫藥單位和專家,編著文獻目錄,有計劃、有步驟地完成一批民族醫藥文獻的校勘、注釋、出版工作,并將其中的重要著作漢譯出版;對歷史上無通行文字的民族醫藥深入發掘整理,繼續將口傳心授的醫藥資料編著成書,保存保護下來。民族地區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要結合當地民族醫藥實際,制定出本地區民族醫藥文獻整理計劃,并組織好民族醫藥文獻課題的申報工作。

  (十)加強民族醫學臨床應用研究。科技部門要加強對民族醫藥發展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支持。重點開展民族醫特色診療技術、單驗方及臨床治療方案整理評價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常見病與多發病民族醫藥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療效評價標準的研究;篩選推廣一批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并在部分地區開展基層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示范地區建設工作,研究探索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的方式方法。

  (十一)加強民族藥物研究與產業化。組織有條件的民族醫藥機構和人員積極開展民族藥物理論研究;開展民族藥材質量控制、種子種苗、民族藥資源保護等技術標準研究;加強工藝、設備等生產共性技術和民族藥成藥特殊成分和特殊工藝的研究;做好民族藥中的瀕危動植物藥的保護、應用、替代、栽培、養殖等方面的研究;積極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安全有效、附加值高的創新民族藥產品,實現產業化。

  (十二)加強民族醫藥科研管理和支撐條件建設。民族地區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要根據民族醫藥科研特點,加強對各級民族醫藥科研機構的建設和指導,鼓勵支持民族醫藥科研機構與高校、企業開展科研合作,按照“多學科、跨行業、醫教研產結合”的思路組織開展科研工作。要積極探索符合民族醫藥自身發展規律的科學研究方法和組織管理形式;要明確民族醫藥科研機構的研究方向和重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藏、蒙、維等民族醫藥醫療、研究機構中建設若干重點研究室(實驗室),設立2~3個中醫藥、民族醫藥特色技術和方藥篩選評價中心。在民族醫藥科學研究中充分考慮民族醫藥的特點并作為單獨序列加以管理,增大課題立項比例。

五、加強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和藥用資源保護利用

  (十三)加強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部門要會同中醫藥部門研究制定民族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相關法規和政策。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的意識,充分利用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民族醫藥傳統知識。明晰民族醫藥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規范民族醫藥的開發和利用行為。建立民族醫藥文獻出版、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審查制度,完善相應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醫藥傳統知識不當泄密或流失。研究建立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名錄及其數據庫,防止對民族醫藥傳統知識的不當占有和利用。符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民族藥品種要依法進行品種保護。

  (十四)認真做好民族藥資源的保護。在開展民族藥資源普查的基礎上,繼續做好《中國民族藥志》的編著工作。要建立民族藥瀕危品種和道地藥材養殖種植基地;要建立民族藥自然保護區,加強家種、家養馴化研究;要選好品種,建立規范的民族藥材生產基地,保證民族醫醫療的需要;要對民族藥材和民族成藥實行原產地保護和標識保護。

六、完善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政策措施

  (十五)著力推進符合民族醫藥特點的執業醫師、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建設。對于已開展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民族醫,符合條件的民族醫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可以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52號)的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具有中醫醫師資格并能夠熟練運用民族醫診療技術防治疾病的人員,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可注冊相應民族醫專業開展執業活動。對具有一技之長和實際本領的民族醫藥人員,經縣級以上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和公示合格后,可以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注冊為鄉村醫生,但要限定執業的地點和提供服務的技術方法和病種。在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中,增設民族藥專業。

  完善民族醫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于長期從事民族醫藥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稱政策有關規定,評聘相應民族醫藥專業技術職務。

  (十六)積極發揮民族醫藥在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在制訂政策時要考慮充分發揮民族醫藥的作用,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要將符合條件的民族醫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民族醫診療項目及民族藥納入相應的目錄。在研究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時,要增加納入報銷范圍的民族醫診療項目和民族藥品種,降低民族醫藥報銷起付線,提高民族醫藥報銷比例。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參保人員和參合農民充分利用民族醫藥服務。

  (十七)扶持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開發與使用。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經批準可以委托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配制;符合《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減免申報項目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可免報相關研究資料。對于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的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符合《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有關規定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本轄區內指定的民族醫醫療機構和綜合性醫院民族醫科之間調劑使用。

  (十八)民族醫藥的有關審批和鑒定活動要實行同行評議制度。在民族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民族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民族醫藥科研項目立項評審和成果鑒定,民族醫藥相關產品的評審、鑒定等工作中,要成立專門的民族醫藥評審、鑒定組織或者由民族醫藥專家進行評審、鑒定。在評審的相關要求、條件和標準制定上,要充分考慮民族醫藥的特點和實際。

七、加強對民族醫藥工作的領導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加大經費投入。各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人負責民族醫藥工作,在制定實施中醫藥工作計劃和方案時,要將民族醫藥工作納入其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民族醫藥的投入,為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對涉及政府安排投資的建設性項目應按建設程序審批。各地要積極拓展籌資渠道,廣泛動員和籌集社會各方面的資金,發展民族醫藥事業。

  (二十)做好民族醫藥法制化和標準化建設。各民族地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民族醫藥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推動民族醫藥的發展。

  積極開展民族醫藥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通過政府主導和全行業共同參與,分類指導、循序漸進地開展民族醫藥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工作,制訂并頒布一批民族醫藥名詞術語標準、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及療效評價標準。具備較為完整醫學理論的民族醫藥要重點開展民族醫藥基礎標準、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的研究制定。醫學理論相對還不夠完整的民族醫藥,要結合本民族醫藥的實際情況,比照較為完整醫學理論的民族醫藥,本著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原則,開展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的前期研究。目前尚無醫學理論的民族醫藥,要在做好發掘、收集、整理的基礎上,進行研究總結,重點要對本民族醫藥治療優勢病種進行系統總結,逐步形成技術規范。

  (二十一)加強民族醫藥學術交流和對外合作。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學術團體在引導學術發展、促進學術交流、規范行業行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各民族醫藥社會團體、報刊等機構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鼓勵學術創新,開展民族醫藥的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活動,促進民族醫藥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加強中醫藥、西醫藥和民族醫藥之間的學習和交流。

  大力開展民族醫藥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民族醫藥政府間及民間的合作,積極與世界各國特別是民族地區周邊國家開展合作辦醫、合作辦學和合作開展科學研究。通過出訪講學、召開國際學術會議、出版外文民族醫藥學術刊物,以加強民族醫特色診療技術、科研成果和民族藥的對外宣傳與交流,擴大民族醫藥的國際影響。同時,還要積極學習、吸收、運用國際先進的科學技術、方法和管理經驗,增強民族醫藥的創新發展能力。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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