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51年《全國少數民族衛生工作方案》
1951年12月1日實施的《全國少數民族衛生工作方案》指出,“對于用草藥土方治病之民族醫,應盡量團結與提高”。
2.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1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
3.1983年衛生部、國家民委《關于繼承、發揚民族醫藥學的意見》
1983年7月20日,衛生部、國家民委印發《關于繼承、發揚民族醫藥學的意見》,該文件指出:“為了適應民族地區四化建設的需要和衛生事業的發展,必須廣泛團結和依靠民族醫藥人員,努力發掘、整理和提高民族醫藥學遺產,為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和繁榮祖國醫學科學服務。當前,應著重做好以下五項工作。
(一)加強領導。首先要提高對民族醫工作的認識,把民族醫藥當作民族地區醫藥衛生事業建設的一件大事認真抓好。新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發展民族醫藥學,不僅是一個重要的學術問題,而且是執行國家根本大法的問題,是提高民族自尊心,繼承發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內容,對促進民族團結,鞏固邊防,都有積極的意義。建議中華全國中醫學會和有關省、區中醫學會分會認真研究如何加強民族醫藥的學術交流問題。
(二)為繼承和發揚民族醫藥學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在今后若干年內,要集中一定的財力,增加民族醫藥事業的基本建設投資和事業費。同時,要按照商業部、財政部對邊遠山區、牧區的民族貿易企業實行自有資金、利潤留成和價格補貼等三項照顧政策的規定,加強民族藥材的收購、供應及管理工作。
(三)加強民族醫藥機構的建設。努力培養一支有較高水平的民族醫隊伍。民族醫的醫、教、研基地,主要放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肅、云南、內蒙、新疆七個省區。根據現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財力、物力,當前應該采取綜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針。要在一九八五年前完成現有民族醫院的配套工作,從人力物力上給以充實。應當鼓勵辦一些集體的小型的民族醫醫院或門診部,實行民主管理,自負盈虧。允許和支持符合開業條件的民族醫個體開業行醫。要加緊培養民族醫藥人員,把民族醫學教育納入國家教育體制,切實辦好內蒙古民族醫學院蒙醫系,積極籌辦西藏藏醫學院。其他民族地區也要創造條件舉辦民族醫專科學校,或在醫學院內設民族醫學班,面向有關省、區,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此外,要有計劃地加強在職民族醫藥人員的培訓工作,分別辦好各種形式的民族醫培訓班,要逐步把民族醫的醫、教、研工作引上軌道。
(四)加強民族醫藥的發掘、整理、提高工作。有關省、區要于1983年底以前制訂出1984至1990年民族醫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計劃,開展各民族醫之間、民族醫與中西醫之間的學術交流。要鼓勵和支持一些熱愛民族醫藥事業的西醫藥人員,特別是高級西醫藥人員,學習和研究民族醫藥學。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認真解決他們的定職晉升問題。
(五)搞好民族藥產、供、銷的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民族地區藥材資源豐富的優勢,組織好民族藥材的生產、供應、使用和藥品質量管理工作。建議醫藥管理部門把民族藥的收購,供應、管理以及民族成藥的研制、生產列入計劃,制定經營目錄,逐步擴大經營范圍。建立民族藥的收購供應機構。同時要放寬政策,恢復某些民族藥材的傳統供應渠道,開展集市貿易和地區小額貿易,在進口西藥和漢藏通用的計劃藥品分配上,要適當照顧民族醫用藥的需要。對名貴藏藥要有計劃地培育種植。要制訂措施,保護藥源。
4.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0條規定: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
5.1984年國務院轉發的衛生部、國家民委《關于加強全國民族醫藥工作的幾點意見》
1984年11月23日,國務院在轉發衛生部、國家民委《關于加強全國民族醫藥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中指出:“民族醫藥是祖國醫藥學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族醫藥事業不但是各民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對增進民族團結,促進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建設具有中特色的社會主義醫療事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廣泛團結和依靠民族醫藥人員,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努力繼承、發掘、整理和提高民族醫藥學這一寶貴的文化,使民族醫藥事業進一步得到發展。”
6.1991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1年12月8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醫療衛生技術人才的培養,建立健全縣、鄉、村醫療預防保健網絡,加強對地方病、多發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繼承和發展民族傳統醫藥。
7.1993年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
1993年8月29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民委發布施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建立民族醫院、民族醫藥學研究機構,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科學。
8.1997年《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指出:“各民族醫藥是中華民族傳統醫藥的組成部分,要努力發掘、整理、總結、提高,充分發揮其保護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9.1997年《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醫藥工作的意見》
1997年2月19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民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醫藥工作的意見》指出:發展民族醫藥,要以保持民族醫藥特色和優勢為前提,以繼承、挖掘、整理民族醫藥遺產為基礎,以民族醫藥理論為醫療、教學、科研的指導原則,以提高民族醫藥的臨床療效與學術水平為目的,同時,要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現代化手段促進民族醫藥的發展。并提出了:合理規劃,以點帶面,建設好一批重點民族醫藥基地;抓住關鍵,培養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民族醫藥隊伍;突出優勢,健全功能,加強民族醫醫療機構的內涵建設;科技先行,加強協作,促進民族醫藥科研工作的穩定發展;加強管理,暢通渠道,重視民族藥物的開發利用等具體措施。
10.1998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在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即“三定方案”)中規定:研究和指導藏醫、蒙醫、維醫等各民族醫療醫藥工作;組織各民族醫療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擬定和逐步完善相關的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各民族醫療、醫藥機構。
11.2005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2005年5月3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26條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民族醫藥事業的投入,保護、扶持和發展民族醫藥學,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
12.2007年《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
2007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規劃指出,“加大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保護和搶救力度,實施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發展工程。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研究與保護性開發,建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野生資源保護區。大力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加大鄉村民族醫藥工作者培訓力度。加強民族醫藥基礎理論和臨床研究,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設立民族醫藥專業、開展民族醫藥學科建設,培養一批民族醫藥專業技術骨干和學術帶頭人。”
13.2007年《關于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25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10部委引發《關于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圍繞明確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推進民族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加強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民族醫藥挖掘繼承和科研工作,加強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和藥用資源保護利用,完善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對民族醫藥工作的領導等7個方面問題,提出21項具體措施。
14.2012年《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
2012年7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規劃提出實施民族醫藥保護與發展工程:梳理民族醫重點專科(專病)優勢病種診療方案,形成臨床路徑并加以推廣。建立民族藥藥材種質資源保護區和藥用野生動植物種養基地。繼續實施民族醫藥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和民族醫藥文獻整理與適宜技術篩選推廣項目。建設一批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培養一批民族醫藥學科帶頭人,推進民族醫藥學術繼承和發展。實施全國名老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優秀民族醫藥臨床人才研修等項目。推進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建設一批民族醫藥標準化實施推廣示范單位。
資料來源:
1.《國家民委文件選編1985-1995》,中國民航出版社1996年版。
2.《國家民委文件選編1996——2007》,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